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校学术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是所属学院(系)、学部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声誉,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为实现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通过专业设置和调整、人才培养改革方案及重大教学改革政策。
2.听取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评估或评价重大学科建设项目建设成效。
3.听取审议学校教学与科研机构的重大调整和改革方案。
4.审议通过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政策。
5.审议通过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大调整。
6.审议通过重要教学和学术成果的评定结果。
7.审议通过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方案及重大调整。
8.审议通过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提交的其它学术事项。
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还负责评议本单位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25-37人组成,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由7-25人组成。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主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名,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
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党政联席会提名,经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兼),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召集人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个常设或临时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就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要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时报告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声望,取得了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学术思想活跃,掌握学科发展动态;
2.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3.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第一线;
4.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5.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学部推荐,考虑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由基层单位推荐,考虑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院(系)、学部全体副高职及以上教师开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差额方式,差额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选举产生的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述权利: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且每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反馈意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不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发表意见和投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
3.连续离岗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缺席全年学术委员会会议;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照委员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通讯或例会履行职责。至少每半年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应校长(学部部长、学院院长、系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审议的事项和商讨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就拟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或者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章程规定需要回避;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要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从基数中扣除者)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1/2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九条 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要求,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事项不能再提出复议。
第三十条 经学术委员会首次审议未获通过的议案,按照审议意见补充和修改后,可以再次提交审议。再次审议仍未获通过,不能再提交审议。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行政执行程序实施。
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按行政执行程序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